第五讲:西藏和平解放
1951年5月23日下午4时,《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》签字仪式在北京中南海勤政殿正式举行。中央人民政府全权代表李维汉、张经武、张国华、孙志远和西藏地方政府全权代表阿沛•阿旺晋美、凯墨•索南旺堆、土丹旦达、土登列门、桑颇•登增顿珠在协议上签字。
《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》
签订仪式现场
《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》由前言和17个条文组成,简称《十七条协议》。主要内容是:驱逐帝国主义势力出西藏,巩固祖国统一。西藏地方政府积极协助人民解放军进军西藏,巩固国防。西藏军队逐步改编为人民解放军。在中央人民政府领导下,实行民族区域自治。西藏的各项改革必须实行,西藏地方政府应自动进行改革,人民提出改革要求时,得采取与西藏领导人协商的办法解决之。实现西藏内部的团结统一,主要是达赖和班禅两方面之间的团结。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,尊重西藏人民的风俗习惯。依据西藏的实际情况,逐步发展西藏的农牧工商业和文化教育,改善人民生活。
《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》
《十七条协议》的签订,是西藏永远脱离帝国主义的侵略和羁绊,回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友爱合作大家庭来,充分享受民族平等和区域自治权利,发展政治、经济、文化、教育事业,改善人民生活的基石,亦即是西藏人民从黑暗和痛苦走向光明和幸福的第一步。敬请关注第六讲:西藏平叛